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鄂电大发 [2005] 50号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和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在全省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试行意见》(鄂教高工委〔2001〕28号),结合我校《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校务公开的试行意见》(鄂电大发〔2003〕50号)施行情况,就进一步推行校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规范程序,注重实效,稳步推进,逐步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教职员工广泛参与的校务公开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落实,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校务公开工作,按校务公开的不同内容、范围、形式,组织好校务公开的实施与协调,检查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及落实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方案,推动校务公开工作不断完善,使其健康发展。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1.基本校情,包括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2.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3.学校财务管理,包括学校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学校公务接待等有关专项经费特别是重大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4.重大建设工程和维修改造工程的方案及大型设备、大宗物资、药品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及决算情况。
5.学校内部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及改革方案。
6.人事工作,主要包括:
(1)教职工年度考核要求、办法、结果;
(2)教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3)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实施情况;
(4)教职工评先、评优(集体或个人)条件、程序和结果;
(5)教职工职称评骋条件、办法、程序、名额及结果;
(6)教职工竞聘上岗、干部任职方案及实施结果。
7.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包括福利分配方案,建(购)房、调整住房以及房产管理情况,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教职工医疗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按政策规定向教职工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教职工困难补助情况等。
8.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是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执行政策和规定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二)以不同形式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招生事务公开。包括招生计划、生源、政策、专业设置、录取办法、指标分配以及录取结果。
2.收费公开。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项目和标准。
3.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公开。主要是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规章,学校设立的各类奖、贷、助学金额度和申请、发放办法,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四、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教代会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将结果向教职工公布。
2.各种会议形式。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情况通报会、座谈会,向学校各单位(部门)和教职工公开校务,听取意见和建议。
3.各种公文形式。学校以会议纪要、文件、公告、通报、情况反映等文字形式公开校务。
4.运用视听传播媒体实施校务公开。充分利用报刊、广播、校园网,以及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公开校务。
5.其他形式。在校内醒目处设立公告栏,及时公布有关信息;设立意见箱、校长电子信箱等,提供校务信息。
校务公开的形式,以及公开的范围、时限等,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视具体的公开内容研究决定。
五、校务公开的工作程序
单位(部门)常规性工作范围内需要公开的内容,由所属单位(部门)将拟公开的事项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集中、统一进行公开。
学校全局性工作范围内需要公开的内容,由学校办公室将具体内容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开。
凡属学校全局性重要工作内容,必须经过校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公开。
六、校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1.校务公开必须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党委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校务公开工作,校内各单位(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2.校务公开既要维护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维护学校领导依法治校的权利,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
3.校务公开不得违反有关的保密法规和规定。
4.校务公开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校务公开的试行意见》(鄂电大发〔2003〕50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