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鄂电大字 [2007] 4号

为做好接待工作,规范接待行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校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热情服务、周到细致,对口接待、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接待审批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范围及分工
1、市、州、省直管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直属分校主要负责人来校联系工作,由教务处(基层电大工作处)负责接待;其他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县级电大主要负责人来校联系工作,由联系工作的单位(部门)负责接待。
2、上级领导机关、上级业务主管单位(部门)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兄弟院校和合作办学院校校级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办公室负责接待。
3、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客人,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有关单位(部门)邀请的,由邀请单位(部门)负责接待。
三、接待标准
(一)餐饮
1、餐饮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份饭标准为:早餐不超过5元/人,中、晚餐不超过15元/人。接待市、州教育局负责人、市、州电大书记、校长及其随行人员可在学校餐饮服务中心安排一次桌餐,每人每餐按不超过30元标准掌握,陪客人数不得超过客人数,每餐开支总量不超过300元。接待其他人员安排份饭。
2、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宴请的,原则上每批客人只安排一次宴请。
3、午餐不备烟酒。
(二)住宿
1、学校不负担来校客人的住宿费,接待部门可根据客人的要求,帮助联系住宿地点。
2、学校特邀而需负担住宿费用的客人,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住宿。
四、经费管理
1、学校公务接待经费实行切块包干,并进行总量控制,各单位(部门)的接待费控制在学校财务预算之内。
2、因工作需要请校领导出席单位(部门)接待活动或有其他单位(部门)参加的,接待费用仍由承办单位(部门)开支。
3、大型会议的接待费用,需由承办单位(部门)提交专项预算报告,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五、审批
(一)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接待前应做好来客登记,并认真填写“接待审批单”(附后),将客人单位、职务、人数、来校目的任务和时间、接待费数额等填写清楚,并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接待活动要有专项接待请示。
(二)审批程序
1、工作餐:
份饭、桌餐需在学校餐饮服务中心安排的,接待单位(部门)直接与学校餐饮服务中心联系,可安排一人陪餐,份饭由接待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桌餐须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宴请:
学校宴请:由办公室经办人填写“接待审批单”或提出专项接待请示及接待方案,呈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办公室校领导审批。
单位(部门)宴请:由接待单位(部门)经办人填写“接待审批单”,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承办重大接待活动的专项接待,或特殊原因需超标接待,须呈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其他
1、对非公务来访者,一律不得以学校或单位(部门)名义接待。
2、餐饮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搞好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保证餐饮和服务质量,并合理核定价格。
3、对各单位(部门)接待费用开支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制。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室负责监督检查,每年对各单位(部门)接待费开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各单位(部门)对接待费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财务处每学期向校领导汇报一次各单位(部门)接待费开支情况。
4、校内各单位之间不得利用公款相互吃请。对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公款吃喝的单位(部门)及负责人和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追回开支的公款。
5、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接待管理办法,校、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
七、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接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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