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鄂电大党委发〔2019〕24号

2019年5月5日印发)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院(部、中心)工作的领导,规范院(部、中心)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院(部、中心)党政领导班子的职能,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院(部、中心)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促进院(部、中心)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及院(部、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是院(部、中心)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会议集体研究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三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等组成。根据会议具体议题或内容需要,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共同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议事决策。议事范围包括:学习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有关落实措施。

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目标、规划、建设方案、重要改革措施、有关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运行管理、学生教育管理、文化建设、安全稳定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研究决定本单位财务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和预算调整,资金使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基建和修缮项目、资产处置(含无形资产)等重要资源调配方案。

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工考核奖惩、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教师进修培训、对外合作办学、人才引进及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对院(部、中心)党总支会已讨论研究并提出指导意见的有关事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时,所做决定应符合院(部、中心)党总支会的指导意见。

第三章 会议组织、程序及相关规则

第五条 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会务工作由院(部、中心)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第六条 会议程序:

(一)提出议题。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正式成员提出并填写《议题审批表》,由院(部、中心)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酝酿确定,意见不一致的不上会研究。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应告知与会成员,除因紧急情况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和送达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保证会议的效率和效果。

(二)确定主持人。根据议事内容,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分别主持。其中涉及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涉及干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建设工作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三)召开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应相对固定。到会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且院(部、中心)党总支负责人、院长(主任)均能出席方可开会,否则会议应改期。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书面请假。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当直接或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四)会议应坚持一事一议原则。每一事项的议决,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在会前表达。

(五)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同志在充分发表意见、深入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由主持人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意者应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方能形成决定或决议。表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表决范围。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发表自己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要详实规范,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如实记录。会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由院(部、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发放的基本范围为党政联席会成员及列席人员,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必要时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四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八条 院(部、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后应做好会议决定或决议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决定或决议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院(部、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参与党政联席会议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未作出改变之时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要调整,应当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重新按照本规则履行议事程序。

在执行院(部、中心)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产生的失误,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分管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对违反本规则者,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处理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学校党委对院(部、中心)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其作为对院(部、中心)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院(部、中心)党总支民主生活会个人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书面请假条交院(部、中心)党政办公室留存。

第十三条 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利益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会议内容、讨论过程及决策结果,除党政联席会授权传达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对违反议事决策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院(部、中心),其它二级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各二级单位根据本规则的精神,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科技职院党委发〔2010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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