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院(部、中心)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鄂电大党委发〔2019〕25号

2019年5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高校党建工作要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一步加强院(部、中心)党的领导,推进主体责任落实和基层党建工作质量提升,规范院(部、中心)党总支议事决策程序,完善院(部、中心)决策管理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部、中心)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充分发挥政治把关作用。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办学方向、重大办学问题、专业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人才培养使用交流引进、思想文化阵地管理中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院(部、中心)党总支通过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院(部、中心)党总支会)讨论决定相关重要事项。出席党总支会的人员为党总支委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经院(部、中心)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增加非党总支委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其他列席人员,或增加相关旁听人员。不得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院(部、中心)党总支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部、中心)党总支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院(部、中心)党总支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办法,抓好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从严治党、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文化宣传、精神文明、民族团结进步、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统一战线、离退休、安全稳定等工作事项。

(四)研究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代会等群团组织的重要事项,提出指导意见。

(五)研究讨论本单位内设机构、科室负责人的调整等,根据权责决定或上报。

(六)对党政联席会拟讨论决定的事关办学的有关重要事项,研究讨论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章 会议组织、程序及相关规则

第五条 院(部、中心)党总支会议会务工作由院(部、中心)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第六条 会议程序:

(一)提出议题。院(部、中心)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委员提出,或可根据党政联席会议题的需要提出,提出人填写《议题审批表》,由院(部、中心)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确定,并告知与会人员。需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院(部、中心)党总支会讨论前,院(部、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充分沟通协商,一般应达成一致后再上会讨论。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保证会议的效率和效果。对研究讨论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先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二)确定主持人。会议由本单位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召开会议。院(部、中心)党总支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应相对固定。遇特殊情况,做好会前准备可随时召开。院(部、中心)党总支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且院(部、中心)书记或副书记到会方能召开。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书面请假。会后,院(部、中心)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应直接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党总支委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四)会议应坚持一事一议原则。每一事项的议决,须由提出议题的党总支委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在会前表达。

(五)会议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表决范围。列席人员对议题可发表自己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七条  院(部、中心)党总支会会议记录应详实规范,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如实记录。会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由院(部、中心)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发,发放的基本范围为院(部、中心)党总支会议成员及列席人员,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必要时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四章 执行和督办

第八条 院(部、中心)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会后应做好会议决定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总支委员组织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决定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院(部、中心)党总支委员在执行党总支会决定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的精神和要求,参与院(部、中心)党总支会议事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未作出改变之时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要调整,应当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重新按照本规则履行议事程序。

第十条 在执行院(部、中心)党总支会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院(部、中心)党总支会决策产生的失误,由党总支委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分管党总支委员负直接责任,书记和副书记按分工负领导责任。对违反本规则者,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处理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对院(部、中心)党总支执行议事规则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其作为对院(部、中心)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院(部、中心)党总支民主生活会个人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院(部、中心)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请假,书面请假条交院(部、中心)党政办公室留存。

第十三条 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利益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会议内容、讨论过程及决策结果,除院(部、中心)党总支会授权传达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对违反议事决策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院(部、中心)党总支,其它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本规则执行。各院(部、中心)党总支可根据本规则的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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