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播电视大学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鄂电大字〔2019〕36号
(2019年9月6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北广播电视大学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重大活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
(一)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如党代会、教代会等;
(二)在学校内发生的重大活动,如校庆、教学评估、基本建设和一些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活动;
(三)省级以上领导、知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在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学校党政职能部门、院(系)以及个人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有保存价值的纸质、电子、声像以及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理(档案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档案馆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和指导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六条 重大活动主办部门应将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方案纳入重大活动实施方案中统一制订,开展相关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重大活动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 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由主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于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移交给学校档案馆。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参与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由参与者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按归档要求移交给档案馆。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职能部门应将处置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完整地移交给档案馆。
第十条 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应独立构成卷宗。档案馆对接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编目、鉴定、归档,并建立健全重大活动档案移交接收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活动档案应当向校内教职工开放。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目录,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三条 档案馆向利用者提供重大活动档案材料时,应当逐步用缩微品或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不得提供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材料原件。重大活动档案缩微品或复制件由加盖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据以下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活动档案损失的,由学校除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外,并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08年12月22日印发的《湖北广播电视大学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鄂电大字〔2008〕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