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专业预警机制中的权力配置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迅猛发展,职业院校专业的加速新陈代谢,必将成为职业教育的常态。在专业退出的过程中,专业预警机制是避免教育震荡,减少资源浪费和预防人才空置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专业预警机制中,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职业院校内部管办部门、专业师生和社会公众的权力均不清晰,导致专业预警责任不明,效果不理想。
依据职业教育专业办学条件标准化的需要,将专业预警机制的各种权力在多种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并辅之以各种具体规则和措施,既体现公正又须确保预警机制的实效,这是优化专业预警机制权力配置的整体思路。在这种思路下,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对策,以期对我国职业教育的专业预警机制优化有所裨益。
对策一:就专业状况设置第三方评估及建议权,并完善相应程序。
专业预警的前提是对专业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进而提出意见或建议。为确保这种评估和建议的专业性,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立的专业机构行使,这中间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一是评估建议机构和人员的选任。首先,这些机构和人员必须与职业院校之间没有利益关联性,机构只与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发生委托评估关系,不与职业院校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评估人员最好不在任何职业院校有专兼职,至少不能在待评估对象的职业院校有任何专兼职。其次,这些机构和人员都必须具备评估的资质,尤其这些评估人员,必须对于国内外职业教育有充分的了解,熟悉相关的专业办学条件标准和要求,对职业教育中专业进入、预警和退出等既有深刻的理解也有审慎的态度。再其次,这些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备有必要的各种条件和助理人员,确保所获取的待评估对象相关信息的准确性,以及进一步统计分析的信度和效度。最后,在全国范围内,这类机构和人员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展开以评估的公正性、效率性和可信度为内容的同业竞争,促使行业的良性发展。这方面,国家可以适当培育机构群和专家库。
二是统一设置公正透明的评估建议程序规则。首先,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模式启动专业状况评估后,选择评估建议机构和人员。这方面可以采用异地选任、随机抽取、匿名评估等措施,一经确定后即行评估,非为评估必要,不延长评估机构和人员任职时间。其次,多维度获取待评估院校的信息,尤其是专业状况信息,如毕业生评价反馈、合作行业的看法、师生的态度、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评价、而不拘于学校和专业填报的数据平台。再其次,“背靠背”评价与实地考察相结合,这中间应以微服私访的方式反复多人次考察,要避免待评估对象知悉而刻意矫饰。最后,评估人员应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委托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进而转交给待评估对象及公布,必要时进行局部修正或重新评估与建议。
三是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当尊重待评估主体的参与权和救济权。评估启动、推进,作为待评估主体的职业院校当然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但这种知情和参与必须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为中介进行,不宜与评估机构和人员发生直接关联。对于评估意见和建议,职业院校也应当拥有异议途径和救济权利。
对策二:强化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权和执行权。
将复杂和专业性很强的专业状况评估工作剥离出去以后,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职业教育中专业建设集中力量推进两项工作。
一是对职业教育的专业整体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专业本身作为一种重要办学资源,与职业院校利益攸关。因此,职业院校对于专业预警和退出,必然具有惰性。然而,专业之间合理的优胜劣汰,是确保区域内合理的专业规模和专业布局的前提,这一工作只能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担当。这方面的具体举措有:制定职业教育包括专业规模和布局的长远规划,确定对不同类型专业的政策;支持优势专业和朝阳专业,保持政策、资源、项目等方面的适度倾斜;公布预警专业,逐步淘汰夕阳专业,关闭无法胜任人才培养需要的专业,清理“僵尸”专业;探索和创新新兴专业的建设路径,比如就某些市场急需的新专业进行公开竞标,通过激励与鞭策双重手段刺激专业规模和布局的优化,带动职业教育的整体发展。
二是具体执行职业教育中专业发展的各种政策和措施。这方面主要有举办各类大项工作促进优势专业和朝阳专业发展;公布预警专业名录和处理相关异议、救济事宜,并委托跟踪和评估后来的发展状况;公布停止招生的专业名录,并着力预防和查处继续违规招生现象;通过与第三方合作模式探索和创新新专业发展途径等。这中间需要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以大勇气和大气魄,有所取有所舍,抓住机会创新,不坐等形势变化而被动应付。
对策三:保障专业办学中利益相关方的正当权益。
一是办学方权益保护。专业评估启动和实施的全过程,除了为公正而必需的保密举措外,应当全程对办学方透明。办学方应具有评估方案、评估所依据信息、评估逻辑和思路、评估意见和建议等的知情权,进而有异议权和获得合理答复的权利。对于结果还有救济的权利和公平的程序保障。另外,这里还要注意保护办学关联方的正当利益,如股份制职业院校的股东群体、与职业院校共建专业的单位、在专业建设某个方面参与合作的主体等。
二是专业师生的权益维护。预警和退出专业直接关系到该专业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切身利益,也间接关系到该专业毕业生的利益,专业评估的相关情况和结果,应当通过程序性规定既设定保障他们知情的便捷途径,也应当提供充足的机会和渠道让他们表达意见并获得反馈。
三是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这主要通过公布专业评估相关信息的方式确保社会公众起码的知情权,进而通过各类监督途径表达意见和建议,并获得反馈。对于某些不宜广泛公布的信息,某些特殊主体又确有正当需要,可以通过查询途径获得,但必须对其用途作明确限定,并且明示不得扩散。
综上所述,健全和落实专业预警机制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环节,其主要依据在于专业办学条件标准化。通过优化权力配置推进专业预警机制乃至专业整体发展,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笔者相信随着专业办学条件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探索和实践优化权力配置的全面铺开,以专业预警机制为先导,我国职业教育会更上一层楼。
(作者:阳立兵 聂永成,单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