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 

鄂电大字〔2019〕42号

2019年10月22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档案工作日益发展的需要,统一学校的档案实体分类,实现档案实体分类、编号、排架、检索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达到加强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促进整体业务建设的深化,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学校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档案是指学校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分类方案一级目录分为十三类。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分为:党群类、行政类、学生类、教学类、科研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出版物类、外事类和财会类,根据档案不同的载体形式分为:声像类、实物类和电子文件材料类。

第四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必须反映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具体各类的归档范围见《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中的“归档范围”。

第五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六条《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分类方案中的二级类目录根据工作进行分类,归档范围中未列材料,可参照相应类别相似条款进行归档并确定保管期限。

第七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按照归档程序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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